【赣州律师咨询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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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5 月 24 日,徐某某(家住三楼)与王某某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徐某某一时激愤,从厨房拿出一把菜刀,王某某见状上前夺刀未果,徐某某将菜
刀抛掷至楼下公共租赁房附近。楼下居民发觉后向楼上质问,徐某某听到质问声后,又去厨房拿第二把菜刀,王某某再次上前夺刀未果,徐某某又将第二把菜刀抛掷至楼下公共租赁房附近,楼下居民见状报警。
2021 年 3 月 1 日,溧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高空抛物行为虽未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但其从建筑物抛掷物品行为已经构成高空抛物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徐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 6 个月,并处罚金 2000 元。
【赣州律师评析】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高空抛物罪是我国积极运用刑法治理社会生活风险的体现。现代生活中高楼林立,公民对日常生活中高空抛物的危险性尚无足够的规范意识,这使得近年来高空抛物案件逐渐增多,有些高空抛物行为造成了严重的人身、财产损失,引起了刑法上罪名适用的争论,引发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为此,刑法中增设独立、专门的高空抛物罪名,对高空抛物的危险行为予以刑事规制。这有利于贯彻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